
首先,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是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網絡上部分文章介紹標準的時候引用的并不是該版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1、該法第二條規定,“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國標才有強制性標準,而行業標準均是推薦性標準。并要求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
2、該法第十條規定,“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
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哪一類的標準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
3、該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
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哪一類情況下,可以制定行業標準。
4、該法第十七條規定,“強制性標準文本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 國家推動免費向社會公開推薦性標準文本。”
因此除了采標,大部分國家標準均可以在“全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閱讀或下載,并且強制性國家標準沒有版權。
5、該法第第二十一條規定,“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國家強制標準是強制執行的,其技術要求是最低要求,推薦性標準及行業等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其次,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外,還有經2023年11月13日市場監管總局第24次局務會議通過的《行業標準管理辦法》,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之所以部分自媒體描述的行業標準具有強制性不準確,也是因為引用的管理辦法不是最新版的。
1、該辦法第四條規定,“行業標準是推薦性標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該辦法也明確行業標準是推薦性標準,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所以“行業標準是推薦性標準”這話并不絕對。
2、該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起草行業標準應當與已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協調,避免交叉、重復和矛盾。”該條的執行,部分行業做的比較好,有些行業標準確實存在交叉、重復和矛盾的問題。
3、該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業標準的編號由行業標準的代號加“/T” 、行業標準發布的順序號和行業標準發布的年份號構成。“/T” 表示推薦性標準,順序號為自然數。”
該辦法依然說明的是行業標準屬于推薦性標準,編號中應含有代號“/T”,大部分2024年之后修訂的行業確實是這么編號的。
但最近應急管理部發布的12項安全生產、減災救災與綜合性應急管理行業標準中有9項編號中沒有代號“/T”,并在前言中要求“本文件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這個的原因可用該辦法的第四條來解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就涉及到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該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挄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行業標準,因此行業標準在法律層面上具有了強制性。
最后,為了加強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規范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市場總局制定了《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5號),于2019年12月13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第16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1、該辦法第三條規定,“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 國家安全、 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
2、該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應當全部強制,并且可驗證、可操作。強制性國家標準編寫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在前言中載明組織起草部門信息, 但不得涉及具體的起草單位和起草人信息。”
因此,因標準化法實施后,國家強制性標準均屬于全文強制,不存在以前的強條,同樣,推薦性國家標準也沒有強條一說。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2017年4月13日也發過“強制性國家標準轉化為推薦性國家標準(強改推)”的通知。
3、該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解釋與標準具有同等效力。解釋發布后,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發布之日起二十日內在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免費公開解釋文本。”
這一點也需要注意,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解釋與標準具有同等效力。
作者:淮北之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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